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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6年12月17日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资讯 > 政策法规

嘉峪关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检查办法

2016-12-17 22:41  浏览:172  编辑:规划局

 嘉峪关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确保规划监督检查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各类城市规划依法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规划监督检查,是指市规划局自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至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核实止,对建设单位是否按照规划条件及规划许可规定开发建设等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和核实的管理行为(包括放线验线、±0.00以上部分工程检查、规划条件核实和规划竣工验收等四个阶段)。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监督检查工作。
建设单位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3日内到市规划局领取《建设工程规划监督检查跟踪表》,接受规划局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市规划局应将其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在规划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建设单位应将规划设计方案在嘉峪关日报进行公示,并按要求制作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悬挂在工地明显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牌的内容应包括: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工程位置、总平面规划图、建筑效果图、项目基本情况(规模、层数、面积、间距、高度)、主要规划技术指标(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监督举报电话等。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放线,并形成放线成果(含电子版数据)。
临时建设工程、简易建设工程、城镇居民私房、农村村民住宅的规划放线可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技术力量进行。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放线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持放线测量成果等技术资料向市规划局申请规划验线。
建设单位应在完成基槽基础和膜板固定之日起3日内持测量定位成果报告申请验线。市规划局在《工程定位(测量)复核记录》上签署同意审核意见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主体的施工。
第七条 市规划局进行规划验线时,应对建设工程的建筑位置和建筑外轮廓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的要求,是否与备案规划设计方案一致以及是否按规定设置规划公示牌进行核验。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封顶时,应提前5日向市规划局申请封顶验收。规划局在《建设工程规划监督检查跟踪表》上签署同意审核意见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外墙粉饰装修工作。
第九条  规划管理工作人员在规划巡查过程中发现与规划设计方案要求不一致的建设工程应当及时要求建设单位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的,由市规划局予以查处。
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应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后,编制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房屋面积实测,形成测量成果,方可向市规划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
临时建设工程、城镇居民私房、农村村民住宅无需规划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立项批复;
(二)规划条件通知书;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建设用地批准书;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定通知书;
(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八)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批复;
(九)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十)规划设计方案备案表及建设工程规划监督检查跟踪表;
(十一)建设工程定位放线、验线图;
(十二)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申请表;
(十三)建设工程管网竣工图资料接收单;
(十四)房屋面积实测报告书;
(十五)竣工图纸一套(建筑平、立、剖面图,含设计变更及外线竣工资料电子版)。
市规划局应当自受理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5日内完成规划核实。
第十二条 市规划局进行规划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设工程以下内容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核实:
(一)总平面布局、首层平面布局;
(二)建筑功能、建筑规模、层数、高度等;
(三)建筑形式、色彩、立面造型;
(四)绿化是否严格按照规划审批的绿地位置及绿化指标执行,是否完成其他配套设施;
(五)规划要求拆除的建筑物是否已经拆除;
(六)其他应当核实的内容。
第十三条  对经核实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工程,由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书》;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出具书面整改意见,建设单位根据整改意见整改后,重新申请规划核实。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取得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管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进行房屋产权登记。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完整的规划竣工档案(附电子版),并在规划竣工验收结束后将档案移交市规划局存档。
第十六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由市规划局按《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和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市规划局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市规划局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对在规划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期满后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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